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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兆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656****410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5民初1371号
    案号 (2020)苏0505执24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1-06-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兆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14日内偿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城支行借款本金240万元,并支付利息38701.33元(计算至2020年6月22日,此后的罚息以2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9.46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38701.3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按年利率6.31%计算,之后自2020年9月27日起,以38701.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6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兆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城支行律师费损失90200元。三、如被告苏州兆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城支行有权就被告陈中刚、马亚霜名下座落于苏州市虎丘区理想家园30幢501室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登记数额20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陈中刚、马亚霜对被告苏州兆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兆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12元,减半收取1340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06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15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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