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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兆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656****410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11民初282号
    案号 (2020)苏1111执11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中信电子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贷款本金2828984.4元,利息32382.99元,合计2861367.39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2日,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的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二、被告镇江中信电子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被告镇江中信电子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镇江中信电子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在最高额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如被告镇江中信电子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周荣平、夏培抵押的位于镇江市恒美山庄C区6幢第9层804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额95.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12五、被告周荣平、夏培、陈中刚、马亚霜、苏州兆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镇江中信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3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0355元,由原告负担166元,被告镇江中信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0189元,被告周荣平、夏培、陈中刚、马亚霜、苏州兆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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