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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储众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以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58****31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204民初1813号
    案号 (2019)桂0204执19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19-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柳州市千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储众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18年6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CZXS2018/6/22《销售合同》于2019年6月21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储众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千浪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025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京储众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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