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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储众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58****31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1民初6991号
    案号 (2019)苏0111执2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2
    发布日期 2019-03-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储众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向原告宁波东拓塑业有限公司支付217500元并赔偿损失(自 2018年3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17500元为基数,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京储众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向原告宁波东拓塑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3500元; 三、被告范以飞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16元,减半收取为2608元,由被告南京储众 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范以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开户 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 汉口路支行,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账号: 43010113291002450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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