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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三卫公罚〔2021〕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浙江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及时改正的,裁量幅度: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结合本案浙江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安排2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但已及时改正,决定给予浙江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9
    决定机关 三门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