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9375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022民初3171号 |
案号 | (2020)浙1022执恢4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三门法院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林辉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包含罚息)(截至2017年9月16日的利息为286800元,自2017年9月17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9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二、由被告林辉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汪贤能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汪贤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辉撑追偿。 如果被告林辉撑、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汪贤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70元,减半收取16085元,由被告林辉撑、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汪贤能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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