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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鲍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102277****614K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1022立调7号
    案号 (2018)浙1022执3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三门法院
    执行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18-02-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由被执行人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返还给申请人汪贤能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00元及利息。 (2)被执行人鲍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鲍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3)由被执行人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56745元,申请执行费9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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