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联拓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范晓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74432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东民(商)初字第04228号 |
案号 | (2017)京0101执20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16 |
发布日期 | 2017-07-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联拓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市口支行借款本金五百万元及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联拓亿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郭和通、被告梁东绿对被告北京联拓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联拓亿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郭和通、被告梁东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联拓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五万二千零六十元(含财产保全费五千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联拓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联拓亿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郭和通、被告梁东绿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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