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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舒城县环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良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3039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523民初4375号
    案号 (2017)皖1523执8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2
    发布日期 2017-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舒城县环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款5205707.61元及利息(计息时间分别自代偿之日起至还款时止,按月利率2%计息)。 二、原告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舒城县环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七星村园区道路北侧的土地(证书号:舒国用(2007)第101512号)、舒城县城关镇马河口街道路的土地(证书号:舒国用(2005)第08038号)、舒城县城关镇马河口中心大道的房产(证书号:皖舒字第00012453号);对被告朱良银、凤为华抵押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广厦路凤池苑小区竹园别墅141至2层3号的房产(证书号:皖舒字第00064138号)在抵押价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舒城县航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朱良银、朱申武、凤为华、胡青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60元,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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