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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龙祥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23376****85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423民初1891号
    案号 (2022)黔0423执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日期 2022-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执行人汪义香、蒋萍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著文工程劳务费人民币53966元。(现申请未履行的部分39966元)。 2、被执行人重庆龙祥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汪义香、蒋萍英的53966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执行人汪义香、蒋萍英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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