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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8938556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604民初1394号
    案号 (2017)粤0604执恢4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7
    发布日期 2019-04-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4586724.07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21日的利息为1550977.64元。之后的利息,900万元本金按年利率11.76%、45586724.07元本金按年利率9.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飞晋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长信贸易有限公司、何如湛、何艳芳、何锦焯分别在660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何佩芬对被告何锦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晋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步地段澜石桥南,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在66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何如湛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三乐路华兴楼首层8号铺、9号铺,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在66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何艳芳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振华路A145号铺位和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新乐从家具城西区三座二层8B-9B仓,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在66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3420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7062元,由八位被告共同负担346800元,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2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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