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欣苑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12107****739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702民初279号 |
案号 | (2021)鲁1702执28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702民初279号原告:菏泽市望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李真庄吴楼(327国道北)。法定代表人:王本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龙,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欣苑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马屯镇流常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彦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路,枣强县晓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菏泽市望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望发苗木)与河北欣苑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苑农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望发苗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龙与欣苑农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望发苗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货款56635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3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费用均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药用芍药苗购销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供应药用芍药苗,2019年11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原告货款566350元,被告同日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欣苑农业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指导义务,致使成活率较低,我公司不应支付芍药苗款,请求依法驳回望发苗木的诉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质证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8日,望发苗木与欣苑农业签订《购销合同》,欣苑农业向望发苗木采购药用芍药种苗,种植面积约计600亩(林下种植),单价0.55元/株。望发苗木分别于2017年10月20日、2017年10月26日、2017年10月29日、2017年11月2日、2017年11月8日为欣苑农业供应芍药苗38万棵、40万棵、32.2万棵、38万棵、27.5万棵,欣苑农业并为望发木业出具《入库单》五份。2019年11月11日,欣苑农业为望发苗木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欣苑农业与望发木业2017年8月28日签署的药用芍药苗购销合同,应于2019年4月1日合同终止,因芍药成活率和市场行情低迷等问题需延迟支付所剩余款。在合同履行期间望发木业实际向欣苑农业供应175.7万棵芍药苗,总计966350元,欣苑农业实际支付40万元,总欠望发木业566350元。欠款公司:河北欣苑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欣苑农业在欠款公司处加盖公司印章。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在本案中,望发苗木为欣苑农业供应芍药苗,欣苑农业向望发苗木出具欠货款欠条,应认定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在望发苗木交付货物后,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支付价款。欣苑农业欠望发苗木货款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望发苗木要求欣苑农业支付货款5663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因欣苑农业未及时支付价款,望发木业要求欣苑农业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本金56635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望发苗木要求欣苑木业支付保全担保保险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欣苑农业辩称望发苗木未按照约定履行指导义务,应当驳回望发苗木诉请,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欣苑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菏泽市望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货款566350元及利息(以本金566350为基数,自2021年1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菏泽市望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要求被告河北欣苑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3元,减半收取4731元,保全费3620元,由被告河北欣苑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效春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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