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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00077****121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2072民初4415号
    案号 (2022)粤2072执52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5-11
    发布日期 2022-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24606642】。一、被告陈华于本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邓景存归还借款1723619元及利息(以实欠款项为基数,从2016年2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3.85计付);二、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邓景存超出上述判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43元(原告邓景存已己预交),由原告邓景存负担5081元,由被告陈华、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762元。原告邓景存预交的20762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陈华、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207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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