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00077****121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2民初1000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2072执134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7619666】。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良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莫基洋支付工程款16173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17366元基数,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莫基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36元,由原告莫基洋负担780元,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良昆负担19356(该款原告莫基洋已缴纳,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良昆应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支付给原告莫基洋,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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