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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30057****30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65359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37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5
    发布日期 2019-03-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天明归还本金15,824,394.45元;   二、被告广西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天明偿付截至2017年6月4日的利息424,195.50元以及自2017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5,824,394.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上海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64,300元,由原告张天明负担40,009元,由被告广西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4,2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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