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盛泽金涛染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水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284633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12521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13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7 |
发布日期 | 2018-11-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借款本金275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200万元借款: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并分别自2016年8月21日、9月21日、10月21日、11月21日、12月21日、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对当期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4.35%计收复利;自2017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并自2017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借款期限内未付利息按年利率6.525%计收复利;75万元借款: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以本金7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同时扣除已付利息91.07元,并分别自2016年8月21日、9月21日、10月21日、11月21日、12月21日、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对当期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4.35%计收复利;自2017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7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并自2017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借款期限内未付利息按年利率6.525%计收复利)。 二、被告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58178元。 以上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34766。 三、被告吴江市盛泽金涛染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骏春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晓春、徐晴对被告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68元,由被告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泽金涛染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骏春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晓春、徐晴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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