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盛泽金涛染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沈水根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2846336-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5621号 |
| 案号 | (2018)苏0509执72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 发布日期 | 2018-06-2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2495297.13元、并偿付复利(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未付利息为基数,在借款期限内按照年利率7.44%计算复利,在借款到期后按照年利率11.16%计算复利)、罚息1542178.58元(计算至2016年6月21日止为1542178.58元;2016年6月22日之后的罚息,以12495297.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16%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210738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盛泽金涛染织有限公司、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盛泽金涛染织有限公司、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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