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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盛泽金涛染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金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84633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0558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95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5
    发布日期 2017-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995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⑴利息:以本金99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5.655%计算至2016年5月23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0.98元;⑵罚息:以本金99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⑶复利:对结欠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收]。 二、被告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186593元。 (上述两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若被告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及本案确定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抵押物[被告陈晓春、徐晴抵押的苏EVX068奥迪牌机动车(担保的本金最高限额为94200元),被告陈燕珍、李天荣抵押的苏EU7159思威牌机动车(担保的本金最高限额为89600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吴江市盛泽金涛染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世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骏春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晓春、徐晴对被告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8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90元,均由被告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泽金涛染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世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骏春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晓春、徐晴、陈燕珍、李天荣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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