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盛泽金涛染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金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84633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2967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85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4
    发布日期 2018-05-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48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本金4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自2016年6月20日计算至2016年12月19日,同时扣除0.03元)、罚息(以本金4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917%,自2016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复利(以上述各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917%,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按季计收的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917%,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06100元。 (上述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77868)。 三、被告吴江振宇纺织电器厂对被告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本金34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第二项债务中的7515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吴江市盛泽金涛染织有限公司、陈源源、陈晓春、徐晴对被告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如果被告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以被告陈源源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白洋(市场路北侧)7幢105室的房屋(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5087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数额27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4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49元,由被告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泽金涛染织有限公司、陈源源、陈晓春、徐晴共同负担,被告吴江振宇纺织电器厂共同负担其中的2022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