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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禹)食药监药罚〔2017〕A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禹州市中西药采购供应站向无经营资质者提供药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给予警告、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7
    决定机关 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