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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敖天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正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31254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武侯民初字第4898号
    案号 (2015)武侯执字第021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25
    发布日期 2015-12-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敖天雪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应章剑支付货款191050.9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以144365.09元为基数,时间从2006年9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46685.81元为基数,时间从2010年3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成都新敖天雪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敖天雪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应章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5330元,由被告成都敖天雪食品有限公司、成都新敖天雪食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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