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南宁市武鸣安宁淀粉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族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8606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82民初1829号 |
案号 | (2017)冀0982执12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15 |
发布日期 | 2017-12-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武鸣县安宁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任丘市香城食品酿造有限公司退货款519571.6元、运费105551.1元,并支付利息88608.15元(利息已自2012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65%计算至2014年4月18日,以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713730.85元; 二、被告广西武鸣县安宁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任丘市香城食品酿造有限公司损失3000000元以及利息损失36575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4年4月30日,以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3365750元; 三、被告广西武鸣县安宁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任丘市香城食品酿造有限公司因被冻结货款产生的利息损失280575.81元; 四、驳回原告任丘市香城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5973元。原告任丘市香城食品酿造有限公司承担15689元,被告广西武鸣县安宁淀粉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2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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