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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拜城顺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东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6055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2926民初552号判决书
    案号 (2017)新2926执5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6
    发布日期 2017-10-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新疆拜城顺发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支付原告拜城县跃龙汽车修理厂修理费115440元。 案件受理费2608.80元,减半收取1304.40元由被告新疆拜城顺发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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