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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邢台兴国蓝晶石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2169****211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82民初666号
    案号 (2021)冀0582执恢2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日期 2022-03-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沙河市鼎森矿产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承兑汇票票款14850265.95元及罚息1128620.02元(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2月26日期间罚息),并从2019年2月27日起至上述垫付的票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罚息。 二、被告邢台兴国蓝晶石制造有限公司、胡就荣、刘延合、王兴国、温秀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三、驳回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超额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286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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