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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大德同策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166****32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25民初195号
    案号 (2021)赣0725执6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4
    发布日期 2021-1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大德同策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惟城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北京大德同策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惟城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0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张惟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6元,依法减半收取5513元,由被告北京大德同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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