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大德同策投资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166****326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731民初325号 |
| 案号 | (2021)赣0731执恢25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华威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汤生茂清偿借款人民币160万元,以及到期利息96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696000元。 二、被告北京大德同策投资有限公司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借款利息。其中100万元的借款利息计息时间从2014年6月12日起至还款日止,60万元的借款利息计息时间从2014年7月10日起至还款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利随本清。 案件受理费252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0232元,由被告江西华威矿业有限公司承担20232元,被告北京大德同策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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