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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大德同策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民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8422326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731执6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2
    发布日期 2017-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华威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汤生茂清偿借款人民币160万元,以及到期利息96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696000元。 二、被告北京大德同策投资有限公司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借款利息。其中100万元的借款利息计息时间从2014年6月12日起至还款日止,60万元的借款利息计息时间从2014年7月10日起至还款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利随本清。 案件受理费252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0232元,由被告江西华威矿业有限公司承担20232元,被告北京大德同策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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