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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24****269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4658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恢5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伊香娟、曲艺于2019年8月29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剩余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 息27459.41元、罚息388781.28元(暂计至2019年2月20日,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就本调解书第一项给付义务,对被告辽宁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 房产(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管城一街8号(12门),建筑面积1003平方米,他项权证号:沈房他证中心字第1600610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伊德林、高峰、尤俭、沈阳芝林美业化妆品有限公司、辽宁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调解书给付义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伊香娟、曲艺、伊德林、高峰、尤俭、沈阳芝林美业化妆品有限公司、辽宁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均 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49713元,减半收取24856.5元,由被告伊香娟、曲艺、伊德林、高峰、尤俭、沈阳芝林美业化妆品有限公 司、辽宁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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