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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24****269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1021民初949号
    案号 (2018)辽1021执8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1
    发布日期 2019-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沈阳市旭源嘉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万元及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7.2﹪计算,从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三个月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其余利息并从2017年5月29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时止)。 二、被告辽阳博达置业有限公司、辽宁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越、伊德林、赵宝伟、高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7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沈阳市旭源嘉世商贸有限公司、辽阳博达置业有限公司、辽宁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越、伊德林、赵宝伟、高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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