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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春永春商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10267****311K
    执行依据文号 (2012)粤高法民二初字第7号
    案号 (2019)粤03执恢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1
    发布日期 2019-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El起10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1335万元: 二、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l0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还借款利息(利息按照本判决附件“利息计算方法明细表”计算,对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偿还部分按照本判决附件2“已偿还利息明细表”作相应扣减,超出同期应付利息部分抵扣本金):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对涉案抵押物即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五马路l0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书编号分别为长房权字第2090000914号、长国用(2007)第020008370号,长房权字第2090000915号、长国用(2007)第020008369号,长房权字第2090000916号、长国用(2007)第020008371号,长房权字第2090000917号、长国用(2007)第020008381号]和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陕西北路1612、1622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书编号为沪房地普字(2008)第020209号]享有抵押权,对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北京国泰恒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清波对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四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末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39624.9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海成尚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北京国泰恒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清波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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