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吉瑞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80078****233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91民初2159号 |
案号 | (2019)皖0291执14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2 |
发布日期 | 2019-10-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吉瑞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信义节能玻璃(芜湖)有限公司货款397032.95元;二、被告江西吉瑞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1日起,以本金397032.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向原告信义节能玻璃(芜湖)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三、被告宋聪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信义节能玻璃(芜湖)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江西吉瑞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保函费用、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13元,由被告江西吉瑞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聪负担3362元,原告信义节能玻璃(芜湖)有限公司自行负担851元;案件保全费2920元,由被告江西吉瑞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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