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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扎鲁特旗福鑫石墨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小慧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52657****481Y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龙泉民初字第05179号
    案号 (2017)川0112执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0
    发布日期 2017-03-2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小慧、扎鲁特旗福鑫石墨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刘志强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其中,6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8月28日起计算,30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8月29日起计算,10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9月5日起计算,20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9月9日起计算,10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9月27日起计算,4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9月29日起计算,15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10月11日起计算,10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12月20日起计算,5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12月23日起计算,上述利息分别以6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4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再计算); 二、被告白德旭、李福龙、李代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支付责任,被告白德旭、李福龙、李代增承担责任后,有权可依法向被告刘小慧、扎鲁特旗福鑫石墨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11元,由被告刘小慧、白德旭、李福龙、李代增、刘小慧、扎鲁特旗福鑫石墨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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