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贺国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49300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3民初14号 |
案号 | (2018)皖0104执43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09 |
发布日期 | 2018-11-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中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3025%计算;2016年3月7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1.6235%计算,利随本清)。 二、如被告安徽中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依法以被告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房地产他项权证证号:房地产他证合产字8210072273号、第8210072775号,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花园A18幢等6幢楼)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的价款在50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依法以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房地产他项权证证号: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10085778号,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0幢-11幢公寓楼)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的价款在1768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贺国军、贺国梅及刘显素对被告安徽中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蒋传喜对上述借款中1768万元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项所列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中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474元,由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474元(已交纳);由被告安徽中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贺国军、贺国梅、刘显素负担300000元,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蒋传喜对上述被告所负担诉讼费用中的127880元承担连带责任(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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