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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国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8****096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04民初16284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137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3
    发布日期 2018-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东中安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9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2月26日,利息为1470138.89元、罚息为646861.11元、复利为11769.44元;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被告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贺国军、马龙在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东中安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对编号为0010006121888629的商业承兑汇票在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951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广东中安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贺国军、马龙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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