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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淮涟)应急罚〔2020〕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该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04
    决定机关 涟水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