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金鸿华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法定代表人 | 北京华建通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91878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3117号 |
案号 | (2016)京0108执95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13 |
发布日期 | 2016-11-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金鸿华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俊德投资款四十三万元;二、被告北京金鸿华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俊德投资利息(自二O一五年三月四日至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以七十三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四十三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张俊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千七百四十五元,原告张俊德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金鸿华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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