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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金鸿华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北京华建通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1878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3117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95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3
    发布日期 2016-1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金鸿华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俊德投资款四十三万元;二、被告北京金鸿华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俊德投资利息(自二O一五年三月四日至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以七十三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四十三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张俊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千七百四十五元,原告张俊德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金鸿华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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