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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19]28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7月10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进行塑胶制品加工,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设有注塑、拌料、混料等工序和注塑机、碎料机、混料机等设备,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八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47项“塑料制品制造”行业,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注塑机、碎料机、混料机等设备已投入生产,注塑工序产生废气污染,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30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