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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宽甸绍成参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675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04民初24504号
    案号 (2019)粤0104执246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19-09-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宽甸绍成参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鲍晓民支付回购本金59500元及利息(以59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并以59500元为上限); 二、被告广东泛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绍成对被告宽甸绍成参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泛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绍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宽甸绍成参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宽甸绍成参业有限公司、广东泛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绍成将保全费520元支付给原告鲍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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