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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宗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3311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705民初1157号
    案号 (2017)皖0705执16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0
    发布日期 2017-10-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11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0000元从2016年7月10日起按每日1‰计算至给付时止)给原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1元,减半收取为1540元,由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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