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泗水丽苑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红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3398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77号 |
案号 | (2016)鲁0891执6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济宁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18 |
发布日期 | 2016-09-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济宁汇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4年恒银济借字第1000092300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5年恒银济借字第10000416007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5年恒银济借字第100004200061号)。 二、被告济宁汇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借款本金2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从欠款之日起到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济宁汇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195750元。 以上二、三项,限被告济宁汇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四、被告济宁兴达煤炭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圣银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泗水丽苑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张映潮、被告黄曦、被告王同军、被告张映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5年恒银济借高抵字第100004150072号)项下的抵押物(名称:钢结构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杨红旗、被告熊冬俏在质押物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七、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对《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100004200012号)、《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100004200011号)项下的出质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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