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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华心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继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816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港商初字第00310号
    案号 (2017)苏0703执1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8
    发布日期 2017-02-0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中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30日至2013年3月20日以本金5000000元,按年利率12.96%计算;从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5月15日以本金5000000元,按年利率19.44%计算;2014年5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4790000元,按年利率19.44%计算) 二、被告杜友州、连云港华心达贸易有限公司、姚继业、连云港宇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建平、孙海娟、连云港吉富凯物流有限公司、朱保家、陈亮、连云港长通物流有限公司、仲崇修、李宁、张咏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45120元、由被告连云港中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杜友州、连云港华心达贸易有限公司、姚继业、连云港宇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建平、孙海娟、连云港吉富凯物流有限公司、朱保家、陈亮、连云港长通物流有限公司、仲崇修、李宁、张咏波连带承担;公告费600元,由杜友州、连云港华心达贸易有限公司、姚继业、连云港宇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建平、孙海娟、连云港吉富凯物流有限公司、朱保家、陈亮、连云港长通物流有限公司、仲崇修、李宁、张咏波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上述八被告在偿还原告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120元,并将交款凭证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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