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皖阜交综合执法罚〔2021〕20000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08
    决定机关 阜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