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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皖阜临泉运罚〔2020〕10005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31
    决定机关 阜阳市临泉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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