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陕K府谷环罚〔2020〕6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燃气锅炉(SZS-15-0.1-Q)未配套建设脱硝装置。 |
行政处罚内容 | 燃气锅炉(SZS-15-0.1-Q)未配套建设脱硝装置。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类第三项,罚款贰拾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06 |
决定机关 |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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