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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K府谷环罚〔2020〕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燃气锅炉(SZS-15-0.1-Q)未配套建设脱硝装置。
    行政处罚内容 燃气锅炉(SZS-15-0.1-Q)未配套建设脱硝装置。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类第三项,罚款贰拾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6
    决定机关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