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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浔人社监罚决字﹝201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南浔元宝木制品加工厂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鉴于当事人既拖欠工资,又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但经责令整改后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决定对当事人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500元的标准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一般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1
    决定机关 南浔区人力社保局
    法定代表人 卢永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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