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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4****459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02民初644号
    案号 (2021)皖0202执4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彪峰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72316.63元,6/7并应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16元,由原告南京彪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14元,被告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02元。鉴定费92943元,由原告负担32530元,被告负担604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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