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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朝阳永生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暂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09173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1324民初2538号
    案号 (2017)辽1324执3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喀左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0
    发布日期 2017-04-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朝阳永生锰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给付喀左县尤杖子乡人民政府征地费、支付税费、电费等合计454941.0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的利率支付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垫付款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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