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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黔西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担任晴隆兴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主持工作)期间,该行存在违法违规发放跨区域贷款、发放借名贷款、贷款“三查”流于形式、抵押权证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行政处罚内容 取消高管任职资格三年,并处罚款人民币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2
    决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黔西南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