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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东方杰玛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20714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8民初10809号
    案号 (2021)沪0118执90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3
    发布日期 2021-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东方杰玛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巧玲借款1,200万元,截止2020年4月30日的借款利息192万元,合计1,392万元;   二、被告上海东方杰玛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偿付原告徐巧玲自2020年5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上海东方杰玛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巧玲律师费损失10万元;   四、被告上海东方杰玛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巧玲交通费损失520元;   五、被告上海东方杰玛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巧玲财产保险服务费损失11,216.42元;   六、被告王安祥对被告上海东方杰玛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五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安祥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东方杰玛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990.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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