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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文卫职罚〔202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已在限期内整改到位,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的,罚款30000元以下”。本局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9
    决定机关 温州市文成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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